谁是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负责人?


在探讨谁是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负责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娱乐场所的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也就是治安秩序的第一负责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这从侧面反映出对娱乐场所负责人的要求,他们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治安责任。 作为治安秩序的第一负责人,需要履行多方面的职责。首先,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比如制定场所内的安全检查制度、人员登记制度等,确保场所的运营符合治安管理的要求。其次,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像安装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治安问题和安全事故。再者,要对场所内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如果娱乐场所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一负责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总之,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治安秩序的第一负责人,肩负着维护场所治安秩序的重要使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