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应由谁担责?


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对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答责任归属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他们是建设项目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具体实施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共同对受害者负责。例如,在某商场建设项目中,商场建成后不久发生倒塌事故,导致路人受伤。此时,商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该商场的施工单位通常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里的其他责任人可能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如果建筑物倒塌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这些有过错的单位进行追偿。比如,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结构不合理,施工单位按照该设计施工后,建筑物因结构问题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赔偿受害者后,就可以向设计单位追偿。 另外,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房屋的所有人擅自对房屋进行违规改造,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导致房屋倒塌砸伤他人,那么该所有人就要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再根据其他责任人的过错情况进行追偿;如果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倒塌,则由相应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