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两人撞到了谁承担责任?
我家孩子在学校里和另一个同学撞到了,现在双方家长对于谁该承担责任有争议。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学校内两人相撞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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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内两人撞到了,责任的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学校里,大部分学生属于这两类人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相撞的两人都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例如学校的老师在课间有正常巡视,并且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等。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学生相撞,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比如没有合理规划学生活动区域等,学校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是因为一方学生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相撞,那么该学生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比如一个学生故意奔跑冲撞另一个学生,这种情况下,该学生的家长就要对受伤的学生进行赔偿。总之,学校内两人相撞的责任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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