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制度是怎样的?

我在跟政府部门打官司,涉及行政诉讼。现在到了举证环节,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里的证据举证制度到底是怎样规定的,是和民事诉讼一样谁主张谁举证,还是有其他特别的规则呢?我想了解清楚,免得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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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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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它有别于民事诉讼等其他诉讼类型,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则。 首先,对于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比如,当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该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并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其次,原告的举证责任。虽然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另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关于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后,对于证据的种类和要求。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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