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中破坏监管秩序罪这一块,到底什么样的人会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界定,是只有特定身份的人会涉及,还是有更广泛的范围,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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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简单来说,就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明确指出了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具体来说,‘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正在被关押在监狱、拘役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例如,张三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他多次殴打其他犯人、故意违反监规,严重破坏了监狱的监管秩序,那么张三就可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需要注意的是,未被关押的罪犯,比如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罪犯,他们不在监管场所被关押,就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被最终判定有罪之前,即便在看守所等场所被羁押,也不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因为他们的身份还不确定是否最终会成为罪犯。所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这一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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