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是由出纳开还是会计开?
我在一家小公司工作,涉及到开具收款收据的事情。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收款收据到底该由出纳开,还是会计开。我担心开错了不符合规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和规范操作的角度,收款收据到底由谁来开具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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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收款收据由出纳开还是会计开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从财务职责分工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了解一下出纳和会计的基本职责。出纳主要负责企业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简单来说,就是和钱的进出直接打交道。而会计主要负责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分析等工作,编制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在开具收款收据方面,按照常规的财务操作规范,收款收据通常由出纳开具。这是因为出纳在收取款项的同时开具收款收据,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收入情况,保证资金流入和票据开具的同步性和一致性。而且,出纳持有收款收据开具后,能够直接与实际收到的款项进行核对,减少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虽然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收款收据由谁开具,但从内部监督和职责分离的原则来看,出纳开具收款收据,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和审核,这样的分工可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牵制机制,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同时,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强调了会计工作中的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收款收据由出纳开具,会计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和监督,是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合理安排收款收据的开具人员。但无论由谁开具,都应当保证收款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且严格遵守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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