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单位给予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款后,这笔钱应该归哪些人所有?


当涉及到拆迁单位给予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款归属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安置补偿款的概念。安置补偿款是拆迁单位为了弥补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所遭受的损失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它主要是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因拆迁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等方面的补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明确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安置补偿款的主要归属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是登记在某一个人名下,那么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安置补偿款通常会归该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事情往往没有这么简单。比如,在家庭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家庭共有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各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配。 另外,如果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在房屋拆迁时,承租人可能会获得因搬迁等造成的相关补偿,但房屋的安置补偿款主要部分还是归房屋所有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安置补偿款的分配更为复杂。一般来说,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房屋建造人等会对安置补偿款享有权益。同时,农村集体组织可能也会参与部分款项的分配和管理。比如,土地补偿费可能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总之,安置补偿款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的房屋产权情况、土地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遇到安置补偿款归属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法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