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进行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由谁来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基本的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就会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例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等。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就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侵权人通常是指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赔偿责任的确定会有所不同。比如,如果车辆是借用、租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等情况。 另外,如果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在实际处理中,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