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未受领拍卖标的时保管费用由谁出?
我参加了一场拍卖会,拍下了一件物品,但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没能及时去领取。现在拍卖方跟我说要我承担这段时间的保管费用,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买受人未受领拍卖标的的情况,保管费用到底该由谁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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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买受人未受领拍卖标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拍卖活动的特性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就是通过竞拍成功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的人。而保管费用则是指在拍卖标的交付前,为了妥善保存该物品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比如仓储费、看护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这一规定是基于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制定的。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当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受领拍卖标的。如果买受人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拍卖标的需要额外的保管,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然应由买受人承担。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拍卖人或委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拍卖活动,并且为买受人保留了拍卖标的。如果因为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受领,却让拍卖人或委托人来承担保管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也有助于督促买受人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拍卖人或委托人没有按照约定妥善保管拍卖标的,导致保管费用不合理增加,那么买受人可以就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抗辩。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时受领,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或委托人协商保管费用的承担问题。 总之,一般情况下,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买受人未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抗辩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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