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后债务由谁来偿还?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企业破产重组的事情,就挺好奇的。假如一家企业破产重组了,那之前欠下的那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还呢?是重组后的新公司,还是原来的股东,又或者有其他规定?想详细了解下这里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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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后债务的偿还主体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首先,正常情况下由公司自身承担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股东存在特定情形,也可能需要承担债务 。一种情况是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约定全额缴纳出资,在公司破产重整时,若公司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该股东要以其应缴未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擅自抽回出资,导致公司资本金实质性减少,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若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无法履行债务责任,股东可能要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若通过货币资金置换银行债权人债权,再经债权转股权、合并兼并等方式创立新公司,原有公司的负债可由新诞生的公司负责偿还。 在偿还债务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这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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