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所欠货款应由谁负责偿还?
我是一家供应商,之前给一家公司供货, 有部分货款还没结清,现在这家公司分立成了两家。我想知道,之前没结清的货款到底该由哪家公司来还呢?是原来的公司,还是分立后的某一家,还是两家一起承担?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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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分立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而公司分立后所欠货款应由谁负责偿还这一问题,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承担。下面来为您详细解答。首先,要明白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就是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新设分立,即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来讲,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所欠货款等债务,分立后的公司要一起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债权人的供应商,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要求偿还全部货款,也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几家公司共同偿还。例如,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在分立前欠了供应商丁公司的货款。那么,丁公司既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全部货款,也可以要求丙公司偿还全部货款,还可以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一起偿还。
不过,如果在公司分立前,债权人与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 ,并且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比如,协议中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家公司来承担全部债务,那么就由这家公司负责偿还货款。总之,公司分立后所欠货款的偿还问题,一般遵循连带责任原则,但有书面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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