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乘车费由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乘车费的承担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内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首先,这里所说的乘车费,一般指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导致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处理事故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这部分费用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交通费就是我们所说的乘车费等交通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那么,这笔乘车费具体由谁来承担呢?通常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划分,乘车费是由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的。比如,在事故中对方负全部责任,那么受害人因处理事故、就医等产生的乘车费,就应该由对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乘车费。例如,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那么乘车费也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此外,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乘车费等合理的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再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主张乘车费时,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如出租车发票、公交车票等,并且这些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总之,交通事故乘车费的承担要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受害人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