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保险公司谁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埋单?
我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最近出了事故涉及赔偿。我就想弄明白,在这种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到底是政府来承担赔偿费用,还是保险公司来赔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想知道具体该由谁来为这个保险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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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对第三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保险制度,它可以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 在我国,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公司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埋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只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几种情形,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在这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意味着,虽然保险公司先垫付了抢救费用,但最终的埋单人还是致害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同时,对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出现保险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等情况,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政府可能会通过相关的保障基金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不过,这并不是常态,而是一种兜底的措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埋单人,但在特殊情形下,致害人要承担最终责任,而政府在极少数情况下会通过救助基金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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