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由谁赔偿?

我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死亡,我心里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该谁来赔偿。是我自己赔,还是保险公司赔,或者有其他情况呢?我完全搞不清楚,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责任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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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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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确定赔偿主体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是驾驶员本人。如果事故是由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那么驾驶员通常是赔偿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侵权人,在驾驶员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就是驾驶员本人。也就是说,如果驾驶员存在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致人死亡,在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就需要驾驶员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车辆所有人。若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没有驾驶证,还把车借给对方,结果借车人开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那么车辆所有人就存在过错,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是保险公司。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辆,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赔偿之后,对剩余的合理赔偿部分进行赔付。 此外,如果是职务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比如驾驶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那么所在单位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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