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由谁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致人伤残,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目的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的赔偿。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例如,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等。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那么这部分损失就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比如,双方车辆都有违规行为,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那么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50%。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车辆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险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确定。但如果存在一些商业险免责的情形,比如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等,商业险可能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赔偿主体可能包括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方。具体的赔偿顺序一般是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如果有商业险则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再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