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由谁出?
我家的房子最近要拆迁了,拆迁办说要我们先自行找地方安置,会给临时安置费。但现在又有点含糊其辞,我不太清楚这临时安置费到底该谁出,是拆迁方出,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避免之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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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权益而给予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因为房子被拆了,被拆迁人需要找别的地方住,这笔费用就是用来补贴这期间的居住开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也提到,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一般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来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拆迁方提供了周转用房,那么就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如果没有提供周转用房,就必须向被拆迁人支付这笔费用。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拆迁时,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对于临时安置费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标准等问题,如果和拆迁方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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