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律师费由谁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欠钱不还的案子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借款人逾期不还钱,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那么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支持出借人的主张,也就是由欠钱方承担律师费。比如,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还钱,乙为追款产生的律师费由甲承担,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 其次,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从法律原理来讲,欠钱不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律师费可以被看作是出借人因为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间接损失,所以出借人也可以要求违约方即欠钱方承担。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未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下,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不过在实际诉讼中,律师费是由请律师的一方先垫付。之后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出借人胜诉,且符合上述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决由欠钱方承担律师费。要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相关概念: 间接损失:是指不是直接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是因为违约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续损失。比如本案中,出借人因为借款人不还钱请律师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就是间接因为借款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