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谁来出医药费赔偿?


在事故发生后,确定谁来承担医药费赔偿是一个关键问题,这通常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性质和责任认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类型事故的医药费赔偿承担主体。 首先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一般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医药费,超出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方。 其次是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如果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额外医药费等赔偿责任。 再者是一般的侵权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这类事故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药费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相应的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及时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以便在后续的赔偿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就医药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