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税费应由谁缴纳?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房屋税费的缴纳主体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为您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税费种类。常见的出租房屋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对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这里的纳税义务人是提供租赁服务的出租方。也就是说,从增值税角度,出租房屋的房东是缴纳该税费的主体。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一般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率为3%。它们随着增值税的缴纳而产生,纳税主体同样是出租方。 房产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这也表明出租房屋时,房产税通常由房东缴纳。 个人所得税也是出租房屋可能涉及的重要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房东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在实际的房屋租赁交易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可以通过租赁合同约定税费的承担方。但这种约定只是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租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费,税务机关还是会向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即出租方追缴。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原则上由出租方缴纳,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税费的实际承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