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人时股东有没有责任?


在起诉法人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人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这个主体。而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从而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滥用股东权利等违法行为,那么在公司面临法律诉讼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起诉法人时股东通常不需要额外承担公司债务等责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比如股东出资不实,也就是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股东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目的是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来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