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临时安置费用由谁出?
我家这边正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现在需要搬出去临时安置。我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政府部门,还是负责改造的开发商,又或者是我们自己出一部分?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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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棚户区改造中,临时安置费用的承担主体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临时安置费是指在房屋征收或者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者)需要搬离原房屋进行临时安置,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用于临时居住等相关费用的补偿。这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也就是说,在棚户区改造中,临时安置费用一般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来承担。具体执行中,通常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落实这笔费用。如果是由开发商参与改造项目,也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费用本质上还是属于征收补偿的一部分,由政府方面来保障支付给被征收人。所以,作为被征收人,不需要自己承担这笔临时安置费用,应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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