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赔偿金由谁出,赔偿义务确定的方式是什么?

我遇到了和国家赔偿相关的事,想知道国家赔偿金到底是由谁来出,是政府财政统一出,还是具体的责任部门出呢?另外,赔偿义务是按照什么方式来确定的,是依据事件的性质,还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呢?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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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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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国家赔偿金由谁出以及赔偿义务确定的方式。 首先来说国家赔偿金的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国家赔偿金实际上是由各级财政来承担的,这样能保证赔偿资金的稳定来源,确保赔偿请求人能及时获得赔偿。 接下来看赔偿义务确定的方式。赔偿义务的确定主要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司法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金由各级财政承担,而赔偿义务的确定则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能得到赔偿,也能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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