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票据纠纷时该由谁来举证?


在票据纠纷中,明确举证责任对于解决纠纷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票据纠纷里,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某种主张,比如主张票据权利的存在、票据的有效性等,那么就需要由该当事人来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举例来说,如果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持票人就需要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持票人,票据是真实有效的,并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等。持票人可以提供票据本身作为证据,同时,如果有背书转让的情况,还需要提供背书连续的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票据权利的合法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倒置。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也就是说,在这种特定情形下,持票人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 另外,如果票据债务人以票据系伪造、变造为由进行抗辩,那么债务人需要对票据的伪造、变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关的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票据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此外,在涉及票据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如果票据债务人主张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那么票据债务人需要对这些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要拿出证据证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过程存在违法或者恶意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票据纠纷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分配。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和所处的情况,按照法律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