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产品质量时由谁来举证?


在质疑产品质量的纠纷中,明确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影响最终的纠纷结果。下面将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质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退换货、赔偿等责任,那么消费者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消费者需要证明自己购买了该产品,购买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产品出现问题的相关情况,比如产品故障的表现、维修记录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上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后的六个月内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商家需要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与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生产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总之,在质疑产品质量时,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以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某些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