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期限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的一种税。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期限。
首先是起始期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说,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2025年3月1日交付土地,那么甲企业就要从2025年4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要是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而合同是在2025年3月15日签订的,那甲企业就从2025年4月起开始缴纳。
对于新征用的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丙企业2025年1月1日新征用了一块耕地,那么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征用的是非耕地,就从2025年2月起开始缴纳。
接着是截止期限。当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 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那个月,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最后一个月。比如,丁企业在2025年5月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戊企业,那么丁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就截止到2025年5月。
总之,准确把握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期限,对于土地使用者履行纳税义务至关重要,能避免因逾期缴纳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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