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由谁审议?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最高人民法院会开展各项工作,那这些工作成果最后是由谁来进行审议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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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同时也包括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这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每一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全面总结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包括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并提出新一年的工作安排,代表们会对该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确保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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