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劳动仲裁的裁决主体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具体的仲裁员,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仲裁的管理和组织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其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 其次,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是仲裁员。仲裁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其他部门、单位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或者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需要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具体的裁决组织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