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伤机制鉴定应该由谁提出?
我遇到一个涉及人身伤害的纠纷,现在需要做个成伤机制鉴定。但我不太清楚这个鉴定该由谁来提出,是我自己,还是对方,又或者是由法院来决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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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伤机制鉴定是指通过对损伤的形态、特征、程度等进行分析,判断损伤是如何形成的一种鉴定方式。在法律程序中,明确由谁提出成伤机制鉴定是很重要的。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通过成伤机制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通常由该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里,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导致了自己某种特定的损伤,为了证明损伤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就可以主动提出成伤机制鉴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常会主动启动成伤机制鉴定程序。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会对被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成伤机制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损伤之间的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为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涉及到行政行为与当事人损伤之间的关系,当事人认为需要通过成伤机制鉴定来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或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的,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是否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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