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发生物品丢失、人员受伤等意外时应该找谁赔偿?


在公交车上遭遇物品丢失、人员受伤等意外情况时,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我们就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首先是公交车上物品丢失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公交车运营方在一定程度上对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虽然此条主要针对的是旅客伤亡,但在保障旅客财产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如果公交车运营方存在明显的管理不善,例如未对车厢进行合理的安全防护、未及时制止可能导致物品丢失的行为等,那么运营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物品丢失是由于乘客自身的疏忽大意,比如将物品随意放置、未妥善保管等,那么主要责任可能由乘客自己承担。 其次是公交车上人员受伤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公交车司机的过错,如急刹车、违规驾驶等导致乘客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可以先向公交车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剩余部分由公交车运营方承担。另外,如果人员受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例如车上其他乘客的暴力行为等,那么侵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公交车运营方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等,运营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公交车上发生物品丢失、人员受伤等意外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乘客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车票、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相关责任方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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