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做记录时,记录主体是接访人还是被接访人?
我去信访反映问题,在交流过程中会涉及做记录。我不太清楚这个记录工作到底该由接访的工作人员来做,还是像我这样的被接访人来做呢?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这个记录主体是如何确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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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过程中,关于记录主体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规范。
首先,《信访工作条例》是规范信访活动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接访人(通常是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信访过程进行记录。这是因为接访人代表着信访工作机构,他们的记录是为了准确掌握信访人的诉求、问题的关键信息以及处理情况等,以便后续对信访事项进行妥善处理、跟踪和反馈。记录的内容通常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提出的诉求等。例如,当信访人反映某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时,接访人会记录下企业的名称、具体位置、污染的表现等信息。
然而,被接访人(信访人)也可以自行做记录。信访人做记录主要是为了自己留存相关信息,确保自己的诉求和交流内容有准确的记载。这有助于信访人在后续过程中核对信息、跟进处理进度等。比如,信访人可以记录接访人承诺的处理期限、给出的建议等内容。
不过,接访人的记录具有更正式的效力。它是信访工作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会被纳入信访工作档案进行管理。而信访人自行记录主要是用于自身参考。所以,通常情况下记录主体以接访人为主,但信访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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