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赔付后,交通事故起诉时该起诉谁?


在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赔付后,交通事故起诉时起诉对象的确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的概念。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如果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的赔付足以覆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一般来说受害人无需再起诉保险公司。但如果存在赔偿不足的情况,比如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超过了保险的赔偿限额,受害人可以将侵权人(通常是肇事司机)作为被告起诉。因为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受害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也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也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在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时陷入复杂的法律程序。例如,在某些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侵权人则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此时受害人同时起诉二者,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在确定起诉对象时,受害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选择被告,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