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不服应该起诉谁?
我之前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结果我不满意。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可我不知道该起诉谁。是认定工伤的部门,还是用人单位呢?我很困惑,希望能了解清楚这个问题,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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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需要明确起诉对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不同主体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说的行政诉讼,被告通常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为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应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举例来说,若某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该职工对此不服,那么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就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次,可能有人会有疑问,用人单位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它可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认定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比如涉及工伤保险费用的承担等问题,所以它可能会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当中。 总之,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通常是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被告。而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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