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为何还办取保候审?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不批捕却办理取保候审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明白什么是不批捕和取保候审。 检察院不批捕,通常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上述这些足以导致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检察院不批捕时,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完全没事了,只是说明目前不符合逮捕条件。但案件仍在继续侦查、审查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样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一定人身自由,又能确保其在需要的时候随时到案配合调查和审判。 所以,即使检察院不批捕,办理取保候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