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为何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我有个分公司,各项指标都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可去申请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类的却不被允许。我不太明白,既然符合条件,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呢?是有什么特殊规定吗?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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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小微企业的定义。小微企业通常是指小型微利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然而,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和总公司汇总计算的。 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是针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而言的。分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和总公司合并来看各项指标,不能仅仅依据分公司自身的情况。即使分公司自身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但如果总公司不符合,那么分公司也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分公司不能仅因其自身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就单独享受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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