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产证“使用期限”并非所有权?


在理解为什么产证“使用期限”并非所有权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意味着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简单来说,就是房子归你了,你想怎么用、怎么处置它,在合法的前提下都由你说了算,而且这个权利理论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然而,产证上的“使用期限”主要是针对土地而言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我们购买房屋时,实际上是获得了房屋所占用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这就是产证上“使用期限”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是属于购房者的,没有时间限制,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过,对于住宅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保障了住宅所有者的权益,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心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问题。 对于非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产证上的“使用期限”和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的时间限制,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