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催告书为什么不需要载明履行义务的主体?

我收到了一份催告书,但是发现上面没有写履行义务的主体是谁,我有点搞不懂这是为什么。正常来说不是应该明确谁来履行义务吗?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催告书为啥可以不载明履行义务的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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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理解催告书为何不需载明履行义务的主体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催告书的概念。催告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所使用的一种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里面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载明履行义务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对于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明确知晓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自身很清楚自己是该义务的履行者。而且,行政机关在作出催告书之前,已经通过其他行政文书或者行政行为,告知了当事人相关义务。所以,催告书重点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而不是再次强调履行义务的主体。例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书已经明确了被处罚人,之后的催告书主要是催促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等,无需再次重复履行义务的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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