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什么特征?
我一直不太理解宪法为啥被称作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跟普通法律比起来,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呢?是内容上更重要,还是在制定修改程序上更严格?我想搞清楚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具有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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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它自身所具备的一些特性决定的,这些特性使它与普通法律区分开来,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首先,从内容方面来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比如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普通法律只是针对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比如《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例如《刑法》《环境保护法》等,它们的制定都不能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另一方面,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法律则无效。这体现了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 最后,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往往需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我国1954年宪法就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要由立法机关过半数通过即可。这种严格的程序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宪法在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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