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被判十年却从未服刑是为什么?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出现贪官被判十年却从未服刑的情况,可能存在多种合理的法律原因。 首先,可能是适用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该贪官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经过有资格的医院诊断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就可能被暂予监外执行。 其次,有可能存在申诉的情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如果贪官及其家属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提出申诉且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可能会决定再审。在再审期间,执行可能会被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发现新的证据可能证明原判决错误等,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 此外,还有可能是司法程序上的延迟。在判决生效后,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将罪犯交付执行,例如需要安排合适的服刑场所等。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一些客观原因导致程序延迟,也可能会出现罪犯暂时未能服刑的情况。但这只是暂时的,最终只要不存在法定的不能服刑的情形,罪犯都应该被收监执行刑罚。总之,每一个司法决定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