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强制履行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指的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签合同之前,双方就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等原则,不能欺骗、隐瞒等。 法院一般不能判决强制履行先合同义务,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从先合同义务的性质来看,它具有不确定性。先合同义务不像合同义务那样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内容比较宽泛和模糊。比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应尽的告知义务,告知到什么程度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由于缺乏明确的履行内容和标准,法院很难判决强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先合同义务正是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体现,但该条款并没有对先合同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和程度作出明确规定。 再者,强制履行先合同义务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先合同义务很多时候涉及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例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更多地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履行,法院很难通过强制手段让其履行。比如,一方已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法院无法强制其恢复到未泄露的状态。 另外,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来看,当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法律更倾向于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表明,法律对于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主要是通过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进行救济,而不是强制履行先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先合同义务本身的性质、实际操作的困难以及法律救济方式的选择等多方面原因,法院一般不能判决强制履行先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