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按证据判案,其原则是什么?
我之前打了一场官司,明明我提交了很充分的证据,可法院最后判我输了。我实在想不明白,不是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吗,为啥法院不按证据判案呢?我想知道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判案的原则到底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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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其实是遵循按证据判案这一基本准则的,但有时会让人感觉没有按证据判案,这背后有诸多原因和相关原则。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合法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例如,通过胁迫、偷录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即便能证明某些事实,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也至关重要。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有些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比如,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可能有涂改痕迹,或者证人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且无法合理说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采信这些证据。 再者,证据的关联性也不容忽视。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如果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没有关系,即便证据本身是真实合法的,法院也不会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证据,这就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 另外,证明力的大小也会影响法院的判案。不同类型的证据证明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当存在多个证据时,法院会根据证明力的大小来综合判断。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现场的监控视频作为原始的直接证据,其证明力就可能大于证人的事后回忆证言。 最后,法律适用也是法院判案的关键环节。法院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判。即便证据充分,但如果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也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所以,法院在判案时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并非不按证据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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