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为何对原来的偷税罪进行修改?
我对刑法修正案修改原来的偷税罪不太理解。不明白为啥要做这个修改,这修改会带来什么不同呢?是原来的规定有什么问题,还是社会发展有了新需求?想了解一下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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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对原来的偷税罪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概念的准确性来看,“偷税”这一表述在语义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偷”往往给人一种秘密窃取的直观印象,但在实际的税收违法行为中,很多情况并非是秘密进行的。例如,有些企业可能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或者是在财务处理上出现疏忽,导致未足额缴纳税款。这种情况下,用“偷”来定性可能并不准确。而修改后的“逃税”概念,更能准确地涵盖各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故意和非故意的情况,使得法律概念更加科学合理。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分类。 其次,从立法目的和执法效果考虑,原来的偷税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过于刚性。一旦达到规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可能导致一些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也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修改后的逃税罪,增加了初犯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能够严厉打击严重的逃税犯罪行为,又能够给那些初次违法、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纳税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 最后,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税收犯罪立法上采用了类似“逃税”的概念和处理方式。修改偷税罪为逃税罪,使我国的税收犯罪立法更加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便于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更好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与协作,共同打击跨国逃税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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