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


在法律层面,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书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体现了双方对离婚各项事务的一致意见。比如,夫妻A和B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A抚养,B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这份协议是他们两人之间的约定,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就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 然而,离婚协议并不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它只是为离婚程序提供了一个基础和依据。即使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接下来看看离婚证书。离婚证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颁发给双方的证明文件。它是国家对夫妻婚姻关系解除的官方认可和证明。当夫妻双方携带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内部约定,而离婚证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对婚姻关系解除的确认和证明。只有取得离婚证书,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在法律上真正解除。所以,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