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为什么会冲突?


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冲突的核心原因在于这两项政策的本质和目的存在差异,且为了避免企业过度获利和税收管理的复杂性,不允许企业同时享受。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它主要是为了扶持特定行业或企业,让这些企业在缴纳税款后能及时获得资金返还,以促进其发展。例如软件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留抵退税则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当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会形成留抵税额。留抵退税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比如企业在大规模采购设备后,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同时规定,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另外,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申请留抵退税。这是因为如果允许企业既享受即征即退又享受留抵退税,企业可能会获得双重税收优惠,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也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 所以,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更需要及时的资金回流,可能选择即征即退更合适;如果企业资金相对充裕,更注重长期的税负减轻,留抵退税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