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为什么会被认定为互殴呢?
我前两天在路上和人起了冲突,对方先动手打我,我出于本能就还手了。结果警察说这可能算互殴,我有点想不通。明明是他先动的手,我还手只是不想白白挨打,怎么就成互殴了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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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互殴指的是双方在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打人的想法,也都动手打了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谁先动手,只要存在互相伤害的行为,就可能适用此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打还手是否属于互殴,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果被打者在还手时,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比如对方只是轻轻推搡一下,而被打者却用凶器进行攻击,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因为被打者的还手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自我保护,而是有了主动攻击对方的故意。 然而,如果被打者还手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还手的力度与侵害行为相当,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对方挥拳打过来,被打者为了阻止对方继续攻击,进行了适当的反击,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互殴。 所以,被打还手不一定就属于互殴,关键要看还手的目的、方式以及力度等因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报警,由警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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