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免责条款时为何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格式条款用于免责时,在很多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从这一规定来看,如果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比如说,在一些网购合同里,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商品质量瑕疵的责任,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商品却无法要求退换,这显然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这类免责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格式条款里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内容,同样是无效的。比如,一些健身俱乐部在合同里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场地设施维护不当导致会员受伤的责任,这就是对会员人身安全保障权利的排除,这种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从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规定格式条款在免责时可能无效,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格式条款往往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协商的余地。如果允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随意通过免责条款逃避责任,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有序。 当我们遇到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时,要仔细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我们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