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为什么要先办取保候审?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判缓刑前并非一定要先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不是缓刑的前置条件。 缓刑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定罪后暂不执行刑罚的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先办取保候审再判缓刑的情况,原因可能有多种。一方面,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被取保候审,后续如果又符合缓刑条件被判处缓刑,就会出现这种先取保后缓刑的情况。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和缓刑条件,从而出现这样的程序安排。但这不是必然要求,只要分别符合各自条件,就可以独立适用。 相关概念: 缓刑:又被称为暂缓量刑或者缓量刑,其核心含义是对于那些触犯了刑事法律法规,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正式宣布其罪行成立之后,暂时不对其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实际执行。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