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要理解为什么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首先得明白什么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来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来签订合同,只要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规定为不要式合同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之所以被认定为不要式合同,主要有以下原因。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愿,这两个意愿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至于合同采用什么形式,并不会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达成。 从实际情况考虑,赠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小到赠送一本书、一件衣服,大到赠送房产、车辆等。如果要求所有的赠与合同都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不便,也不利于赠与行为的顺利进行。比如,在朋友之间赠送一个小礼物,如果还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就显得过于繁琐。 虽然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例如,赠与的财产价值较大,或者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书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此外,对于一些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即使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成立,但要完成财产的转移,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总之,赠与合同作为不要式合同,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符合日常生活的实际需求。但当事人在进行赠与行为时,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合同形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