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我最近遇到了个事儿,警察在询问我相关情况。我想自己写个书面材料给他们,可不太明白为啥我能这么做。这背后是有啥法律依据和好处吗?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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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这一规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依据。 从法律依据来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出,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这一规定赋予了被询问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从意义角度来说,首先,它给予了被询问人更充分表达的机会。在口头询问时,可能由于紧张、表述能力等因素,被询问人无法完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所知道的事实。而通过书面材料,被询问人可以经过深思熟虑,有条理地将事情的来龙去脉、细节等进行详细阐述,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其次,书面材料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相比口头陈述,书面材料一旦形成,内容就相对固定,不容易受到记忆模糊、表述偏差等影响,能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可靠的证据和线索。 此外,这也体现了对被询问人权利的尊重。被询问人有权利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是其行使这一权利的一种体现。这样可以让被询问人更好地参与到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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