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进项税额为什么不需要转出呢?
我公司最近遭受了自然灾害,导致一些货物受损。在处理税务时,会计说自然灾害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想知道在法律层面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自然灾害和其他情况不同,进项税额不用转出,想弄清楚这里面的缘由。
展开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货物、劳务、服务等不能再用于应税项目,此时就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增值税的规定里,对于进项税额转出有着明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的关键在于“非正常损失”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只有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这些损失,其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 而自然灾害并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因素,是企业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企业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并没有主观上的管理失误。所以,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法律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畴,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从销项税额中转出。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减轻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后的负担,让企业能够更好地恢复生产经营。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