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为什么没有优先购买权?
我是一个共同共有人,最近另一个共有人要转让他的份额,我本以为我有优先购买权,可有人说共同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我不太理解,想知道为什么共同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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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人在特定情况下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不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共同共有以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比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就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划分。 优先购买权则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主体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对于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如果其他共有人转让自己分得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共有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例如,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当家庭关系解体进行财产分割时,某个共有人要转让其分得的财产,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因为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从共同共有转变为可以进行份额处分的状态。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共同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不存在份额的划分,也就没有优先购买份额的基础;但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进行财产分割后,就可能产生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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